除了融琦國際有限公司因「蒙特樂橄欖油」事件面臨法律責任外,供應鏈上的其他環節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根據食藥署的說明,如果確認攙偽屬實,融琦國際可能觸犯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15條,並依第49條規定面臨刑責。這包括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及最高新臺幣8,000萬元的罰金。此外,任何參與攙偽過程或明知故犯的供應商或經銷商,都可能被視為共犯,共同承擔法律責任。
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不僅對製造商有約束力,也對整個食品供應鏈產生影響。該法第15條禁止食品有攙偽或假冒的情形,旨在確保食品的真實性與安全性。因此,任何參與進口、生產、加工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等環節的業者,都有責任確保產品的真實性和安全性。若有證據顯示其他環節的業者明知或應知橄欖油存在攙偽情況,卻未採取適當措施,也可能面臨法律追究。例如,提供不實檢驗報告的實驗室或協助隱瞞真相的物流業者,都可能被追究相關責任。
食藥署已著手研議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的品名與標示規定,未來可能要求市售橄欖油依CNS國家標準進行分級標示,以降低混充和誤標的風險。同時,衛生主管機關提醒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與販售相關產品,並主動通報所在地衛生局,消費者也可留意下架與回收資訊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若消費者因購買到摻偽產品而受到損害,還可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。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,應注意產品標示是否清楚、完整,並保留購買憑證,以便在發生問題時維護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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